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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文明校园创建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8-7-3 来源: 绍兴护士学校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文明校园在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的示范引领作用,切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提高文明校园创建水平,促进文明校园建设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明校园创建活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引导广大师生积极参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推动我市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提高师生文明素养和校园文明程度,提升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教育管理水平,努力把学校建成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坚强阵地。

第三条 文明校园是各级文明委授予在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成效明显、群众满意、社会认可的先进学校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四条 文明校园创建活动坚持价值引领,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于创建活动全过程;坚持贴近师生,使每一名师生成为创建活动的实践者和受益者;坚持广泛参与,把创建活动延伸到班级、宿舍和每个师生员工,夯实校园文明根基。

第五条 文明校园创建在各级文明委的统一领导下,坚持总体规划、普遍开展、分类实施、注重实效。绍兴市区域内各中小学校(含中职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民办学校)均须参与文明校园创建活动。文明办和教育部门负责创建工作的组织实施及文明校园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第六条 绍兴市文明校园的基本标准为:

1.领导班子建设。学校领导班子注重思想政治建设,扎实推进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建设,加强教师党员队伍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和“三会一课”等制度,发挥战斗堡垒和先锋模范作用。坚持民主集中制,完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重视文明校园创建,成立由校长担任组长的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研究,有实施方案、具体举措和实际效果。

2.思想道德教育。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积极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充分利用重要时间节点开展“我的中国梦”主题教育实践活动。普遍开展文明班级、文明宿舍等基础创建活动,组织学生参加学雷锋志愿服务等公益活动。加强学校德育体系建设,科学设置并落实德育课程。加强学生行为规范养成教育、文明礼仪教育,在重要场所和重要活动中升挂国旗、奏唱国歌,完善开学典礼、毕业典礼礼仪规程,使礼节礼仪成为强化校园文明建设的重要方式。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阳光心态、健康人格。

3.活动阵地建设。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巩固学校思想政治工作阵地。切实加强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日常管理,加强校报、校刊、校内广播电视、宣传橱窗等建设、管理,充分利用教室走廊、墙壁、校园文化墙等载体,陶冶学生情操、美化学生心灵、启迪学生智慧。加强网络思想文化建设和网络文明素养教育,使学生形成科学、文明、健康、守法的上网意识和习惯。加强团支部、学生会、少先队活动设施与场所的建设与管理,营造特色鲜明的社团活动环境。

4.教师队伍建设。加强师德建设,纳入教师考核评价体系,作为教师年度及聘期考核、职务评聘晋升、晋级和评优奖励的首要标准,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制”,不断推动师德师风建设。定期组织师资培训,制定教师专业成长规划,不断更新教师教育观念和知识结构,提高教师教学水平。重视班主任、骨干教师的成长,注重年轻教师的培养,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形成结构合理、梯次发展的教师队伍。严格学风建设,坚持教育引导、制度规范、监督约束、查处警示并举,形成弘扬优良学风的长效机制。

5.校园文化建设。加强对学校教育思想、办学理念、校训、校风、教风、学风等精神内涵的凝练和归纳,充分展示学校独特、鲜明的文化积淀与文化追求。开展各种形式的文明创建宣传引导,弘扬健康向上的文化生活。结合重要节庆日,开展党史国史教育,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加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宣传教育,营造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涵育学生文明素养的氛围。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打造一批文化活动品牌。

6.校园环境建设。加强校园规划和建设,做好绿化美化,实现校园山、水、园、林、路使用功能、审美功能和教育功能和谐统一,激发师生爱校热情,陶冶学生关爱自然、关爱社会、关爱他人的情操。注重校园公共场所人文景观建设,运用雕塑、书画、建筑小品等形式,提升校园文化形象。组织师生参与校园楼宇、道路、景点和公共区域的规划、建设、命名和管理,增强师生对校园环境的认同感。加强安全教育,强化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确保校园安全、稳定。整治校园周边环境,维护校园周边良好秩序。

第三章  评选和表彰

第七条 绍兴市文明校园每三年评选表彰一次,区、县(市)级文明校园评选表彰可根据本地实际由各地文明委自行确定时间。文明校园评选基本程序:有计划申报、逐级推荐、组织考核、征求意见、媒体公示、命名表彰。

第八条 各级文明办、教育部门根据学校基础和条件,排出3年计划,在全面创建基础上组织申报。已经获得市级和区、县(市)级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学校由同级文明办和教育部门按文明校园标准组织转评考核,转评合格的重新命名,转评不合格的不再保留文明单位称号。

第九条 文明校园实行分级评选。

区、县(市)级文明校园,由申报学校根据创建标准,在自查自评基础上,通过所在地教育部门向区、县(市)文明委提出申报,由所在区、县(市)文明办、教育部门组织考核,报区、县(市)文明委审核后予以命名表彰。

市级文明校园,原则上从区、县(市)级文明校园中产生,申报学校通过所在地教育部门向区、县(市)文明委提出书面申报,经所在区、县(市)文明委审核同意并择优向市文明委推荐,列入市级文明校园创建规划,经市文明办和市教育局组织考核,并征求部门意见、社会公示后,报市文明委审核后予以命名表彰。市直属学校的评选,由申报学校通过市教育局向市文明委申报,经市文明办、市教育局组织考核,报市文明委审核后予以命名表彰。

全国文明校园、省级文明单位(中小学校类)的推荐和评选,按照中央文明委和省文明委有关文件执行。

第四章   

第十条 对文明校园的管理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级管理的原则。区、县(市)级文明校园由各区、县(市)文明办和教育部门负责管理;市级文明校园委托所属区、县(市)文明办和教育部门为主管理;省级及以上文明校园由所属区、县(市)文明办协助上级文明办和教育部门管理。袍江开发区、滨海新城参照区、县(市)的方式进行管理。市直的市级及以上文明校园由市文明办和市教育局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 绍兴市文明校园实行届期制和复评制。市级文明校园评选当年同时对原有的文明校园进行复评,评选和复评每三年一届。

第十二条 文明校园管理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文明校园出现重大问题,须主动及时报告所在地文明办和教育部门,并逐级上报。各级文明办和教育部门要加强日常指导、服务和监督。

第十三条 文明校园应对照测评标准和创建重点任务清单开展创建活动,工作落实情况应及时向文明办和教育部门报送,作为文明校园创建的日常管理考核依据。

第十四条 文明校园复评合格的,继续保留荣誉称号。文明校园如发生创建工作严重滑坡、学校德育方面出现严重问题、严重损害文明校园声誉、复评未达标或其他违反本办法等情况,文明委将视情况严重程度予以警告、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直至撤销称号等处理。

申报前三年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申报学校不得参加文明校园评选,原有荣誉称号撤销:

1.领导班子成员有严重违纪、违法事件;

2.意识形态领域存在追责问责情况;

3.有重大劳资纠纷、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故、重大不诚信事件;

4.有重大校园安全责任事故、重大消防责任事故、重大食物中毒事件;

5.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员工违法犯罪案件、校园欺凌事件;

6.有严重违规办学(办班)、违规招生和违规收费问题等。

7.教师中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违反师德行为。

第十五条 获得文明校园荣誉称号的学校如出现更名、撤销、分立、合并,应及时向同级文明办、教育部门报告备案。原学校撤销的,其文明校园荣誉称号自行终止;分设学校,原学校若已获得文明校园荣誉称号,其称号经同级文明办、教育部门审核确认后继续保留,但其分设学校不享有文明校园荣誉称号;合并学校,原学校如均已获得文明校园荣誉称号,其称号经同级文明办、教育部门审核确认后可予继承。

第五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文明办、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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